居住权何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
(一)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
(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
(三)当事人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四)当事人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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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通常是以订立合同方式设立;另外,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订立居住权。
我国物权制度有“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对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居住权的根本依据。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是指将设立居住权的事实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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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是: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可以因取得时效的经过设立居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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