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救济金后,还能继续申请领取吗?

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工作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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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救济金对再就业没有影响。领取失业救济金流程是:1、公民申请失业救济金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如有新的就业,需持原身份证、本单位法律依据:《就业通知书》及《就业失业证》到社会保障部办理失业救济金注销手续;2、公民领取失业救济金后,失业保险将重新计算。公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后,其失业保险金记录将根据公民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公民购买失业保险的年限,对于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个人,建议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失业金领取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其本人意愿而中断雇佣关系;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员工失业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劳动关系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其所在单位签发。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2、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3、失业登记和就业证明;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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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工作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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