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交警拖走了。我怎样才能取车?驾照、驾照都在车里。

根据事故认定书向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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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拖走不是本人可以提。原则上能够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违法处罚决定书以及缴纳相关罚款的证据材料,在本人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也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是可以代办的。拖车流程有哪些1、因违反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驾驶员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时拖动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记录违法事实,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位;因拖车方法不正确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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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拖走了应当立刻联系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会告知车辆所在的停车场。在接受完处罚后即可领取车辆,领取车辆时无须缴纳停车费。根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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